《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时间:2023-06-06 16:35:34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赔付次序如下:(和讯财经原创)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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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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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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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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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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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注: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银行贷款优先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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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企业破产对劳动者及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新《破产法》强调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并从劳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组成、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等条款给予了倾斜性保护,特别是在平衡劳动债权和金融债权关系时,规定了劳动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担保债权清偿的原则,对职工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新《破产法》采取新老划断的方式,解决了职工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问题,即在适用新《破产法》处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新《破产法》公布以前(2006年8月27日)拖欠的劳动债权时,要以担保财产给予清偿,此时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新《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拖欠的劳动债权只能从破产财产中予以清偿,不能以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以担保物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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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重申了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效力,维护了担保秩序,但不容忽视的是,新《破产法》对担保债权优先地位给予了一定限制,特别是借款企业拖欠职工的存量劳动债权将对银行信贷资产清收产生消极影响。一旦上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银行为确保贷款清偿而设定的抵押、质押财产将面临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等劳动债权的不利境地,担保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这将进一步加剧银行清收贷款的难度。为此,针对这种立法模式,银行要处理好新旧《破产法》实施前后的信贷管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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