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一般是不公开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仲裁裁决时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况,但如果双方协商认定公开仲裁的,可以后期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布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仲裁法》依规定仲裁的开庭审理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然而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将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作为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补充。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公开,必须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
除外。据此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分为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采用“以不公开审理为主、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
(1)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不公开进行;
二是有条件地公开,即当事人达成公开进行的协议时可以公开进行
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允许公开进行,即使当事人达成公开的协议也不得公开进行。
(2)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
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开庭审理
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对争议的裁决也应当不公开宣告。
(3)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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