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据此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分为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采用“以不公开审理为主、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1、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不公开进行;二是有条件地公开,即当事人达成公开进行的协议时可以公开进行;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允许公开进行,即使当事人达成公开的协议也不得公开进行。2、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
劳动仲裁文书公开吗
不公开,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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