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征地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所有的法定程序,农民不经过签字就征地也是合法的。征地的程序可以分为审批前和审批后两个阶段。为了确定征地的地点、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和房屋拆迁,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计算征地的补偿标准,制定征地补偿的协议。发布征地的方案公告,办理征地的补偿登记,发布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或者协调、裁定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组织征地的工作,实施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交付、征地资料归档管理等。
被征地农民的预征土地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在征地程序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为: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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