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法征地,农民能否拒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遇到非法征地时,可以拒签,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无效的,发给批准文件,对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征地程序1。征地计划由被征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计划包括征地目的和用途、征地范围、征地类型和征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方式、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内容,征地计划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土地,即公告拟征地计划。拟征地方案的公告还必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和听证权,然后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和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征地计划制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由批准征地计划的政府批复,下级政府以征地为依据。三。征地计划公告依法批准征地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地上附着物,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具体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修改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单位和农户支付相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计划。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地,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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