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长沙市房屋权属登记实际情况,现就房屋分割析产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分割析产是指因出让、继承、共有等需要将房屋分割为多个产权基本单元。房屋分割析产后,各产权基本单元应面积明确、界址清楚,且能独立出进。
二、成套住房作为基本单元,不能分割析产。
三、房屋分割析产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并符合规划或消防等要求。
四、房屋分割析产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要改变,必须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对独栋私房分割析产,房屋违章面积部位不明确的,该房屋不能进行析产。
六、已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场、办公楼、其他综合楼宇或室内机动车位可进行分割析产。分割析产没有墙体分隔的,可用永久性界址点替代。析产应由有资质的测量机构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的报建图,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进行面积测量和界址点界定,并提交界址点的坐标及平面分户图。
七、房屋分割析产应当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分割析产权利人应提交:
(1)房屋权属证书;
(2)析产报告或析产协议书;
(3)房屋测绘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分割析产变更的平面图纸、消防部门意见书等)。
八、房屋分割析产需经房产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房屋分割转让,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测量规范及物业管理等规定。
九、本规定自2009年5月18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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