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原则
时间:2023-05-06 09:41:50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原则

(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是比照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且应当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仅包括物质损失,由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构成,然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是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是没有明确的说法。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乃指对于因侵犯他人权利而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实行的财产赔偿。是通过侵害权利客体侵害精神,是一个间接的结果。

我认为,对于被害人来说,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

(一)可以更大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拂平精神上的创伤。由于,刑事犯罪的情节较普通违法行为要严重的多,给被害人造成的阴影也大的多,就需要更多的保护。在民事范围内设置了‘精神损害赔偿’,在后果严重的多的刑事附带民事中当然也应该同样设立。我认为,这是一种“举轻以明重”的做法。

(二)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制裁罪犯,保护受害人。即便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费时费力,同时受害人要面临诉讼费的负担,往往在受到损失后无力提出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能给罪犯以更大的制裁。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人我们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道对予罪犯反而不能提出了吗?如果这样,就和刑法的严肃性、严厉性不相符合了,难免给人以保护不力的感觉,不能很好的完成我国刑诉法“保护无辜”的任务。

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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