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时间:2023-07-28 08:34:08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3)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4)不属于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6)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工会组织可以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会组织是否可以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会组织可以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没合同也可享受工伤险。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都得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企业招用的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事实,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

加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一切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细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申请不必经单位同意。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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