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家政公司请到家里的保姆居然是个精神病人,而且在深夜病发时,还持刀砍伤雇主。我市秦淮区一居民就遇到这件恐怖的事情,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家政公司被判担责三成,其余赔偿则由保姆及其监护人承担。
2012年6月,王女士在某家政公司的推荐下,雇用了外地来南京打工的李某做保姆。没过多久的一天深夜,王女士突然被惊叫声吵醒,她起床一看,发现李某正拿着菜刀追赶自己的母亲,母亲脸上满是鲜血。王女士赶紧上前制止,并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到达后,将李某抓获,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处于发病状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家政公司请来的住家保姆,居然是一个精神病人,这让王女士一家人不寒而栗。于是,王女士将伤人的保姆及其监护人和家政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近30万元。
家政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家政公司并非专业的法医鉴定机构,无能力也无权知道某人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中家政公司没有过错。
不久前,秦淮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家政公司作为经营者,有责任对推荐保姆的资质、能力等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人员是不能进入家政市场,从事家政服务的。
家政公司不能以不是专业机构为借口推卸责任,而从本案正是因为家政公司未尽义务,才导致李某进入到王女士家中服务,最终导致王女士和她的母亲受伤,这其中是有因果关系的。本案主审法官称。
因此,根据王女士及其母亲的伤情,法院认为两人实际损失约为14万元,家政公司需承担三成即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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