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纠纷仲裁期限多长时间?
1、拆迁纠纷仲裁期限是三年
《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发生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1、发生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2、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发生拆迁纠纷之后,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仲裁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纠纷双方已经签署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等、拆迁纠纷属于仲裁违约会的受理范围、有具体的仲裁请求等。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即使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仲裁的申请,也通常并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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