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审理诉讼时,法官应态度真诚、平和,表情严肃,不应心不在焉或紧张。当原告陈述时,他应该看着原告,好像他想看穿原告一样。偶尔,他应该看着被告,观察被告有意或无意的反应。辩护时,被告也应注意被告,观察原告的反应。法官不能对当事人有好恶或同情,更不用说表现出来了。双方不得从法官的表情和身体动作中察觉到变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当然,有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该吸烟、打盹、来回走动
其次,法官应该仔细思考
法官是法官,也就是裁判官,思考是判决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的魅力在于他的智慧思维。整个审判过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和判断的过程。法官对本案的思考是全面和理性的,而不是片面和反复无常的。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还要考虑法律的适用;我们不仅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以及相关的人性和世故,还要考虑办案后的社会影响;我们不仅要考虑公平,还要考虑效率。理性思维意味着每一位法官的判断都有充分的理由和令人信服的推理过程,而不是突发奇想和武断的胡说八道。例如,上面给出的例子详细解释了为什么办案法官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贷款,并且这个过程是合理的,可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目前,民事疑难案件越来越多,对民事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体现在法官的思维能力水平上,即他们是否能进行理性思考和理性判断。最后,法官要谨慎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发言,但他应该少说话,谨慎说话。健谈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想和判断力。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可信度。法官不应过早地透露他的意见。相反,双方的观点和意见应该在辩论后充分展示出来。法官应该保持沉默,而不是威胁自己。有一种说法,说的越多,犯的错误就越多。多说几句之后,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观点会在无意中暴露出来,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说得太多对法官有害。大多数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程序性语言,如宣布听证、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语言相对简单,不需要大脑。此外,原告和被告还总结了一致的事实和争议焦点、认证和量刑。归纳法应该是全面的,没有遗漏,尤其是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无论是否合理。公开和确定争议点不仅有助于法庭审判,还可以使当事人重新审查其主张是否合理。人是理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一般来说,只要你把他们当作理性的人对待,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他们就会更加理性地对待自己。所谓的原因并不清楚,一些看似模糊的事实和原因是以庭审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原告陈述、被告辩护、法庭入职、双方举证、质证和相互辩论的过程,结论显得非常清晰,这也是公开庭审的意义所在。认证是法庭审判的难点。认证的时间和方式确实是法官需要仔细把握的环节和步骤。作者认为,除一些明显的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外,其他证据应在法庭辩论后得到全面认可,或在量刑时得到简单认证。这样做的好处是,双方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辩论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应该被法庭接受,从而为法官的最终认证铺平道路。这种认证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官的被动性和中立性,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也可以避免之前的认证错误需要纠正的尴尬。事实上,量刑就是全面认定案件的证据事实,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判决。量刑的重点体现在推理部分。强调判决推理是庭审模式改革的要求,其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官的解释义务。如何把握解释义务也是一个难点。如果没有很好地把握解释义务,就会出现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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