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则对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所需而调整员工工作时间提出了具体规定,即如需延长工作时间,须事先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若遇有特殊情况导致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则应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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