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切莫随意
时间:2023-04-22 19:20:38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例1: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例2:化工专业的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若职工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给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3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同时另一家化工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杨小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同意了杨小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7万元,1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杨小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刚刚结束时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而她不过刚刚参加工作,并非业务骨干,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生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用。

至于农民工,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常见问题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案例1中保险公司解除董某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吗?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不必支付?案例1中保险公司应支付董某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是职工主动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案例2中杨小姐究竟该不该赔偿单位要求的违约金、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如杨小姐还在试用期内,又是否该赔?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辞职而不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终身合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有些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其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还是解除?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

●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化工专业的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若职工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给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3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同时另一家化工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杨小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同意了杨小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7万元,1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杨小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刚刚结束时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而她不过刚刚参加工作,并非业务骨干,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生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用。

来源:劳动仲裁诉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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