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孕期在七个月之内的孕妇,要求其进行加班需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后方可实施,如此操作方为合规且合理之举,每日加班时间一律不得超过一小时;
然而,对于妊娠期已达七个月及以上阶段的女职工,强行要求其继续加班则属于违规行为,应由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警告,同时勒令相关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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