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意试用期有什么风险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同意试用期。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试用期,其中明确规定了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了试用期,则不确定试用期,这段时间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就是说,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是劳动合同,所谓的试用期等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是可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如果“试用合同”是单独订立的,则相当于没有试用期的合同。由于没有试用期,企业不能行使终止试用期的特殊权利(如果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很可能导致企业留住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或承担非法解雇的后果。相反,在案件中,如果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并且有证据表明陈不符合雇佣条件,公司可以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仅签订试用合同还隐藏着另一个风险,即它可能导致建立无期限合同的条件。由于“试用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盲目签订“试用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重新订立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创造条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某项任务或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试用期不予约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且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应至少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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