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二)
时间:2023-06-07 11:00:28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996年7月24日国税明电[1996]045号

销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普通销售发票或“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非法票据从事经营活动。

二、启用时间

新版收购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版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农林牧水产品收

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金属现

金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9月30日。

三、印制、管理

1.新版收购发票仍由市局发票管理所(处)审批、印制、发放管理。

2.两种新版收购发票统一规定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存查);第二联

发票联(销货方付货凭证);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记账联

(收购单位记账凭证);第五联入库单(收购单位入库凭证)。自用发票企业可根据需要

加印联次。各联印色按专用发票七联印色执行。

四、发售

1.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领购管理规定》执行。

2.票证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发票领购的审批工作,严格发票领购审批手续。

3.限量发售。企业使用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制度;自用发票企业的收购发票按年

使用计划印制完毕后,一次性结算,但发售时,按月供应,实行川日换新制度,余数

由票证管理部门保存。

五、保管使用

1.企业领购收购发票后,应视同专用发票保管、发放;严格企业内部发票领用

制度,专柜存放,专人负责。

2.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按户逐笔逐项填开,不得汇总填开。

附件:1.《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票样(略)

2.《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样(略)

下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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