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亦称诉讼担保物权,主要在于确保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若发生当事人(被告)擅自转移、藏匿、出售或变卖其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之后无法顺利执行,则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相关财产,以期确保未来判决能够得以贯彻执行。这些具体的措施通常会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和选择。当事人(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经过院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此外,如果在纠纷产生时,争议财产可能面临毁灭、损失或者其他潜在风险,即使当事人(原告)并未主动提出申请,法院仍有权依照职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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