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雇佣的司机与挂靠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在我国,机动车挂靠营运这一经营模式普遍存在,
法律对于其确切定义尚未明确。
通常,所谓的机动车挂靠营运,即由个人或合伙投资购置机动车,经过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同意后,将所购机动车登记在该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相关运输经营的活动。
出资购置机动车之人称为挂靠人,而接受其登记的运输企业则被称为被挂靠人。
总体而言,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并不具有经济、人身及其组织上的紧密联系和依附,无法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
在现实中,大部分的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所有权人并非亲自参与运输经营活动,他们可能会选择雇佣驾驶员,亦或是采用租赁、承包等形式,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
而且,在这些情况下,实际上是挂靠人透过运输企业为真实驾驶员办理适宜的从业资格证书,以便于他们能够顺利地展开运输经营活动。
尽管这样,由于这些运输经营活动名义上是以运输企业为主导的,因此在真正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上,通常会显示出该企业为颁发单位。
但是,从本质上看,实际驾驶人员其实是挂靠人的雇员或者仅仅是与挂靠人达成租赁、承包等合作关系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与判定
二者主要分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关于主体范畴的差异,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显著不同。
前者的成立对象既包括平等公义的公民个体间,又涵盖了公民和各类法人组织;后者更为严格,其中仅包含单一的主体——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而对方则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或特定的私营公司这种用人单位。
从维系关系的严密程度来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视为用人单位的附属品,并且接受其全方位的管理和制约,需要无条件地遵守并执行用人单位的所有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亦需遵从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和任务的具体安排。
双方存在着本质上的控制与归属的关系。
相比之下,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建立起的是相对平等的关系格局。
在此种模式下,劳动者并不会受到来自另一方的约束(此处所述的束缚并非源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约,而是基于工作实际而产生的制约力)。
在工作进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和自由度得到提升,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主体关系并不带有任何明显的隶属色彩。
我们来探讨待遇水平及其劳动报酬支付等问题。
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受到工作支配的同时,还享有相应的休息和自由安排假期的权力、获得充分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基金和各种福利待遇等等法定权益。
而他们所应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也就是说在规定的工作完成后,由雇主方一次性地将工资支付给被雇用方。
此外亦可根据双方之间协商的结果,灵活调整工资发放时间及支付方式等,无需受制于国家劳工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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