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中心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先须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9660元。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拥有的宅基地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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