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劳动者所受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据此设定1至10级伤残等级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准则。
具体而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具体规定,在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之后,当其身体状况经过治疗逐渐稳定且产生了残疾或对劳动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之时,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受伤员工均有权向所在区域的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首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性方面,是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日期开始计算,且最长时限不能超过两年时间。
若员工自身因种种原因无法亲自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其近亲近属代为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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