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月嫂期间月嫂摔伤需要赔偿吗
在此次案件中,涉及到一位农民受雇于卖树之人进行挖树和运输作业,然而树的购买方却请求他种植树木。
不幸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这位农民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那么,对于类似此类情况产生的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呢?以下是此例案的详细判决内容:出售树木的卖家和买方皆需对此负有责任。
原因在于,农民为了完成主人的挖树和运输任务,然后又为购买方种植树木,导致了身体上的伤害。
经过医疗鉴定,受害者被判定为二级伤残。
雇主表示,虽然农民是在受雇期间进行挖树工作,但是种植树木并非他的工作范畴,并且在当时他们两人都没有明确指示农民去种植树木,因此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而购买方则辩解道,农民种植树木的行为并不代表他与自己建立了雇佣关系,因此农民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毫无依据的。
经过深入审理,某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雇主需要连带支付农民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的80%;而购买方则需补偿农民各类费用的20%。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的证据还无法证明农民种植树木的行为是受雇主直接指派的,但是鉴于雇主是树木的卖家,农民种植树木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实现雇主的利益最大化。
在种植树木的那段时间里,雇主非但没有制止这种行为,反而还与农民共同参与种植,由此可见,农民种植树木的行为与履行受雇职责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应被视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主应对农民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农民种植树木行为的受益者,购买方基于公平原则,理应对农民的损伤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购买方应补偿的金额以20%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工人下班回家路上自己摔伤老板有责任吗
员工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并不构成工伤。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损害才被视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首先,若在上下班的途中,员工遭受的是非个人原因造成的且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特殊原因导致的伤害,那么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就应予以判定为工伤;其次,如果员工在参与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也将被视为工伤。
员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自行摔倒,显然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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