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象竞合犯如何处理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是采取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或加重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二、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如下:
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
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
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
4.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
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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