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2020年南通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本人2018年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6842元/月确定,下限3368元/月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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