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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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通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
南通市最新消息,2015南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及南通社保缴费比例消息。据了解,根据江苏省厅“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的规定,南通市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相应调整。自7月1号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万5446元执行,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可以自主选择缴纳,标准分别为2650元、3089元和5149元。
南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中,全市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这一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滨海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273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此外,今年7月1号至2016年6月30号期间,全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以上是2015南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及南通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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