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失信人员的限制范围有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法定的高消费行为,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何成为失信人员
一、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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