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降低工资逼迫员工离职
若劳动证明中指出离职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或乘他人之困,从而让对方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署或修改了劳动合同,那么此种行为就构成违法行为。
首先,企业通过降低薪酬待遇来诱导员工主动辞职的做法,无疑构成了效力不足的合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乘他人之困,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对于企业利用降低薪酬待遇来诱导员工主动辞职的行为,员工有权利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乘他人之困,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乘他人之困,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并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对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离职赔偿基本工资合法吗
辞退员工仅仅以底薪作为结算依据的做法是违反法规规定的,若存在绩效工资部分,则需全额予以发放。
根据法律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解除或者终止,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在完全履行义务之后才能结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辞退员工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依照员工的服务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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