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有朋友问我职工的各种假期有多长时间的问题,但是,我很惭愧,回答不出来。今天利用这个机会把法律规定的假期归纳整理一下,便于朋友们利用。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中凡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放假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天,应当在工作日补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凡是属于部分人员放假的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天,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主体条件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时间条件是工作满一年。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母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浅见不能享受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探望配偶,每年给与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或两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没有规定探亲假。企业可以按内部规定办理。
五、婚丧假。
婚假的享受条件是达到法定婚龄,且与配偶正式办理了相关手续。丧假的条件是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个别地区除直系亲属死亡可以给丧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也可以给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击昏后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令给予路程假。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各地一般对大龄晚婚青年另给7天左右的有薪假期。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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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是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具体标准见前文病假部分。
(2)产前假。地方法规中对此有规定,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产前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3)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6个半月。
由此可见,女职工假期中除了产假(流产假)是法定的外,其他都不是法定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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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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