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执行回转:
1、原本执行房屋拆迁款的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已经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
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
执行回转制度,我认为从立法上应该进行系统的完善,让执行人员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有法可依。一是规范立案程序,明确规定执行回转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才能启动。二是明确规定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标的物产生的利息、孽息。三是明确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四是明确规定除法律文书外,法院撤销非诉文书撤销、仲裁文书或者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也是引起执行回转制度的依据。
参考文章:
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
温世成的撰写《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及其责任承担》
何月文撰写的《该案应中止执行还是执行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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