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
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三、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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