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移交缉私的稽查金额一般没有限制。海关稽查后认为存在走私嫌疑的,就可以移交缉私,不一定需要达到具体的金额。
移交缉私后,相关缉私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行为人的走私尚未达到走私犯罪的,可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认为当事人构成走私犯罪的,按照其走私的物品性质、走私金额,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