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缉私和稽查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三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执法活动。它是一项执法活动,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缉私是指对于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刑事执法活动。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什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七)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妨害、阻碍海关执行公务或妨害、阻碍海关缉私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八)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
三、稽查种类有哪些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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