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购房意向金并非购房定金。"诚意金",亦可称为意向金,它并不具备具有合同约束力以及得到法律保护的特质,在法律范畴内并不设立诚意金这一概念;
然而,定金却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将按照定金罚则追究责任。相比之下,意向金并不涉及到任何罚则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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