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协议中是否明确违约责任,需由借贷双方之前进行商议后确定;
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并未对该事项作出强制性的规范要求。
当贷款人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协议之时,双方已经约定好了延误还款所对应的利率,同时还就违约责任设置了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那么贷款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利选择主张上述延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违约金,或者是其他类型的附加费用;
当然,假如贷款人希望所有这些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的话,他们可以选择将所有的法定赔偿请求权提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权益的总额都不能超过该借款协议产生时,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得出的结果的四倍,如超出此限额,则诉讼过程中所增加的部分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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