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当然,人大监督是一种宏观的监督,一般表现为每年一度人大会上审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任命或免除法官、检察官等。
2、政党监督。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因此,党的宗旨、政策、方针必然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司法权,必然要求与党的政治原则相一致。但政党不是司法机关,其监督也只能是宏观的、原则性的,不应当是个案监督。
3、媒体监督。媒体是信息载体,具有广泛传播的特殊能量,并能反映社会成员的意见和见解,尽管它不具有相应的权威性,但它可能直接影响到个案,强化或弱化裁判的效果。从近年来具有重大影响的许霆盗窃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到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媒体监督通过网络、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全方位的透视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未来的媒体监督,无疑将进一步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保障和促进公正执法。
4、人民群众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刑事诉讼享有最广泛的监督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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