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包括以下三种:
1、一般监督。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级行政机关之间按直接隶属关系产生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
2、职能监督。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施的监督,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
3、主管监督。是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教育厅对教育局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是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一般是审计署。监察局或是纪委,职工代表大会,外部监督主要是全国人大,群众舆论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指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对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或对有关公共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予以检查、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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