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权是如何体现的署名权是作者以其创作行为为基础,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行使其他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使签字权是为了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体现,作者有三种类型: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作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自然人,取得委托合同规定的作者身份的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其具体内容包括:。签名方式,如签名和化名。确定签名顺序。未参加创作的人员不得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伪造签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签名
姓名权作为一项著作权人身权,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规定。关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署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达权,是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并不等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三是委托合同约定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作者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上,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或广播机构;狭义上,作者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决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作者权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并不相同。著作权有多种权利。版权的问题很复杂。作者只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著作权主体除作者外,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其他著作权而由作者享有,因此署名权的主体不等于著作权的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两个:作品论和人格利益论。笔者赞同“人格兴趣”理论。根据一般理论,人格权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在民法上属于人格权,但应当以一定的利益为客体。这个物体是什么?它应该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作者控制着自己身份的公开。这反映了作者的意志自由和隐私利益,即其身份是否被隐瞒或泄露,隐瞒或泄露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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