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书面集体管理合同著作权管理,授权本组织依法管理著作权或者与其享有的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不得拒绝,第二十条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权利人不得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允许他人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权利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继续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资料
中国公民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得少于50人;(二)与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营范围不得重叠或者重叠法律
(3)代表全国有关权利人的利益
(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草案、版税征收标准草案,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被认为是“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各国有三种观点: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一是信托关系,我国采用的是信托关系;一是正确的转移关系。我个人认为,将其定义为信任关系更为恰当,如果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在自愿许可的条件下,随着技术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还需要从权利人那里获得代理权;二者转让的,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方便,但对原著作权人不利。著作权人不能主张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权益。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失,不利于版主的主动性。信托关系的定位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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