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让该组织对著作权进行管理。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条件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2、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法律咨询:
网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律师: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各国的观点归结起来有三种:一是委托代理关系;是信托关系,中国采之;一是权利转让关系。
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重新获取代理权;两者若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是方便了,却对原始的权利人不利,权利人不能要求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利益,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折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而定位为信托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著作权地集体管理是一种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名义权利人,但是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收益也归著作权人,切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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