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致他人遭受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与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不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如果饲养的动物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动物的饲养人通常是动物的所有权人,动物的管理人是动物所有人之外的对动物进行实际控制与管理的人,比如借用动物的借用人、保管动物的保管人,但依照用人单位的指令或者接受劳务方要求而照顾动物的人不属于动物的管理人,即占有辅助人不属于动物的管理人,则仍由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的人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如何划分责任
民法典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的应由动物饲养者或者动物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其动物饲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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