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求修补需要付中包人怎么办
时间:2023-03-06 10:52:37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包人如果没有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对于在施工过程中被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需要自担因该等补救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及额外费用。由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通常与合格工程量关联,故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通常会使发包人获得拒付或扣减工程进度款的抗辩权。

而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一、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二、发包人未审计工程款是否属于债务

工程价款属于未审查,但对于发包人来说,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属于债务,审计完成后,要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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