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确证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非本人意愿离职”之事实,您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途径进行证明:聘用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离职文件:该份文件应详细阐述离职的具体缘由,同时必须具备聘用单位的公章以确保离职并非由个人自主决定。相关法律文书:此类凭证可能涵盖了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些都能有效地佐证离职系因非个人意愿所致。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在离职证明中清晰注明离职原因为“非个人意愿”,如由于公司裁员或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予续约等情形,这类证明将成为您申请失业保险金的重要依据。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雇通知书:若是由聘用单位正式提出并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雇通知书,加盖公司公章,也是证明“非自愿离职”的有力证据。社会保障金中止记录:当社会保障金遭遇中止,且原因栏目填写的内容为“解雇”,这种情况同样可以作为证明“非自愿离职”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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