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物价局、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3]95号)和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以及合价房[2009]234号规定,现就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依法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其所承担房产测绘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房产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委托人有权选择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产测绘单位提供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某一房产测绘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
四、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五、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新建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项目委托合法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产权属登记。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交纳,并计入建房成本。主要工作内容是: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实地测量,检查修改,资料整理。其中住宅按0.70元/平方米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减半计收);非住宅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工业项目免收)。新建房屋交易,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二次测绘,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测绘费用。
2、存量房(二手房)。存量房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但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测绘结果误差在±1%(含1%)以内的,测绘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委托人支付;测绘结果误差在±1%以上的,测绘费用由原产权人支付。存量住房测绘费按0.90元/平方米收取;存量非住房按1.30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5元的配图资料费。
六、房产测绘单位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明码标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房产测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实行收费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实际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年度收支情况,收费单位要按照价格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真实情况。对于拖延不报或少报、漏报的,价格部门将组织对其收费开展重点调查,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八、各级物价、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测绘收费的监督,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制重复测绘、强行收费的乱收费行为。
九、本通知自2013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新建房屋住宅测绘收费
元/㎡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减半计收
新建房屋非住宅测绘收费
元/㎡
工业项目免收
存量住房测绘收费
元/㎡
存量非住房测绘收费
元/㎡
配图资料费
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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