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时间:2023-05-07 14:03:50 2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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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律师回答:

(I)参与普通合伙人进入或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4)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向责任合伙人索赔或提起诉讼

(7)当执行合伙人懒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了企业的利益,敦促其行使其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VIII)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以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某些限制。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企业提供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内容规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I)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四)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在劳务方面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价值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二)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的方式(6)执行合伙事务(7)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八)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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