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金收据中明确规定违约不予退还的前提下,双方未能缔约主合同,定金应否双倍退还?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出租方庞先生向承租方尤女士退还定金20000元,对尤女士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未予采纳。
2009年7月,尤女士与庞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就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商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尤女士向庞先生支付20000元定金,庞先生在向尤女士出具的收据中特别注明如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后双方因故未能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尤女士多次要求庞先生返还定金未果,将其诉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0元。庭审中双方就租赁合同未能缔约的事由各执一词,矛盾均指向对方,但都未能就各自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交付租金、出具收据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以签订租赁合同为目的的定金合同关系。尤女士对收据中关于如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约定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就该定金合同的违约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庞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尤女士存在违约行为,即双方约定的承租人违约事项并未成立,不应适用上述违约条款。而尤女士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庞先生存在拒绝订立租赁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应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双方因对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无法协商一致而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系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庞先生应当将定金20000元返还给尤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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