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二、签订租赁合同未支付租金合同有效吗
签订租赁合同未支付租金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一方不支付租金,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如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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