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
、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
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明后,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购房者的合理、正当要求,开发商置之不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请求开发商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则容易发生质量问题,但由于商品房的商品属性,所以施工单位显然是需要维修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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