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垫付条件的企业员工,应在知道垫付欠薪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欠薪保障基金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垫付申请;
2、对符合垫付条件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站将《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申请表》和《员工领取垫付工资部分追偿权转让证明书》发放给员工,每人一份,如实填写。
3、员工将填好的两份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劳动部门审核,由劳动部门根据经仲裁认定的员工工资表制作《欠薪垫付表》,垫付欠薪的数额的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
4、劳动部门将《欠薪垫付表》交员工代表核对并签名,经核实无误,由劳动部门通知员工于15日内凭身份证和厂牌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工资。
5、员工领取垫付工资后,领取部分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未获垫付部分,员工有权断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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