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规范,在一般情况下,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请求离职或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该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仅当该员工因擅自离职而对雇主带来直接及实际的经济损害,雇主才可请求员工进行补偿,且在此种情形下,雇主有权将属于员工的薪资从其工资总额中扣除,但仍需遵循法律规定,不可扣除超出实际损失部分的员工薪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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