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苏州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活产婴儿,须凭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和接生人员填写的《围产保健册及接生人员签名的“准予办证章”,由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2.苏州市区域范围内,在车、船、途中等出生,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处理的活产婴儿,凭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和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处理的情况,“准予办证章”及接生人员签名,可由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在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须凭婴儿父母身份证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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