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有关信息不一致的,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的新生儿母亲和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为同一人,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
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2、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哪种有效身份证件
答:《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
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因此建议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持临时身份证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除按规定应提交相关资料外,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交户口簿和临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交临时身份证和苏州市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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